外币储蓄存款是指以外国货币进行存、取、计息的储蓄存款。 外币储蓄存款帐户分为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两种。 外汇帐户,是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此种帐户的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可经银行汇买钞卖后支取外币现钞,也可按外汇买入价折算兑取人民币。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则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外汇帐户。 外钞帐户,是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此种帐户的本息可以支取外钞;如汇往境外,则须经银行钞买汇卖,超过2000美元的大额款项汇出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可按外钞买入价折算兑取人民币。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获准出境,从上述两种存款帐户支取外币现钞,可按规定凭出境证件由存款银行出具外币携带证携带出境。存款支取的货币种类或汇出汇款的货币种类应与原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如支取或汇出其它种类的货币,按支取日或汇款日外汇牌价套算。...
按存款期限不同通常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两大类: 定期储蓄是储户在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或按期分次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期、分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一种储蓄方式。定期储蓄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通知存款。其存取方式因类型不同而有区别。 整存整取: 指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存款开户的手续与活期相同,只是银行给储户的取款凭证是存单。另外,储户提前支取时必须提供身份证件,代他人支取的不仅要提供存款人的身份证件,还要提供代取人的身份证件。该储种只能进行一次部分提前支取。计息按存入时的约定利率计算,利随本清。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 零存整取: 指约定存期、每月固定存款、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一般每月五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和五年。开户手续与活期储蓄相同,只是每月要按开户时的金额进行续存。储户提前支取时的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有关手续办理。一般五元起存,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计息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 整存零取: 指本金一次存入,分次支取本金的一种储蓄。存款开户的手续与活期相同,存入时一千元起存,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及半年一次。在开户时由储户与银行储蓄机构商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付,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 存本取息: 指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分次取息,到期一次支取本金的一种储蓄。一般是五千元起存。存期分三年和五年。每月凭存折支取利息,到期时支取本金。其开户和支取手续与活期储蓄相同,提前支取时与定期整存整取的手续相同,具体利率标准请见利率表。 定活两便: 指储户存款时不必约定存期,可随时支取的一种储蓄。一般五十元起存。其开户和支取均比照活期储蓄存款。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不约定存期,在支取时事先通知银行的一种储蓄方式。起存金额为一千元,储户一次或分次支取。银行按支取金额、实际存期及支取日挂牌同期限的利率档次打六折计息。 提前1天或提前7天通知存款利率较活期高不少 如果数额较多 近期需要用 又不确定哪天用 可以采用提前通知存款...
按存款期限不同通常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两大类: 活期储蓄是指不确定存期,储户随时可以存取款、存取金额不限的一种储蓄方式 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一元,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挂牌利率计算,利率为0.72% 一般超过5万的取款需要提前报款 招行是20万需要提前报款 如果不确定什么时候花钱 数额又不大 活期储蓄是最方便的 同时也是受益最低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日前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从2005年 10月1日起施行。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象是在校中小学生,其存期分3年期和6年期两种,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每户最低起存金额50元。教育储蓄定向使用,是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育所需的教育金的专项储蓄。 教育储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政策,除免征利息税外,其作为零存整取储蓄将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储户要持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折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证明到商业银行一次支取本息。 据了解,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对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一直是利息税征管的薄弱环节。由于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部分储蓄机构甚至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对国家金融和税收秩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该办法从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储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管理、教育储蓄的支取、税务机构和储蓄机构的后续管理、违法办理教育储蓄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规范教育储蓄免税管理。 一是在原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2万元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问题。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办法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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